bwin必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1 浏览次数:4092
bwin必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食堂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学生食堂的服务水平,保障师生就餐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等国家、省市及部门、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是学院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场所,涉及民生、事关重大,学院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本着“公益性和微利性”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应饭菜花色、品种、质量、数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条 在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中,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科学管理、人人监督”的原则,接受教育行政、食药监督、疾控卫生、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学院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考核。
第四条 学生食堂必须秉承“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宗旨,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三服务两育人”的教育功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所有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校内销售和加工食品、饮品的商业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学院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学院成立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任,后勤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后勤处、保卫处、校团委、学生处、校工会等部门领导分别担任供应保障组、消防安全组和伙食监督组组长,成员为各部门主要人员、后勤处膳食科负责人以及院系学生会主席。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执行政府职能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及要求。
(二)督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卫生。
(三)应急处置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
(四)对饭菜质量、供应价格、花色品种等服务状况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五)在学院领导下积极推进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五)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校内食堂日常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制定和实施餐饮服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严格管理、跟进检查、考核评比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卫生、价格合理,提升饮食服务质量。
第十条 各食堂成立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对各自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内外部环境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相关制度、台账、记录,及时向后勤处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动态。各食堂负责人是食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堂安全负全责。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由校团委、学生会牵头成立大学生伙食监督委员会(简称“伙委会”),监督食堂餐饮质量、价格、卫生、服务等状况,收集学生意见或满意度,需整改的第一时间报告给后勤处责令食堂处理。
第三章 食堂经营人与责任
第十二条 食堂经营人须严格按照省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入校经营,并与学院相关部门签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食堂经营人必须自愿积极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的各类培训学习,承担合理收费,执行相关处罚决定,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食堂经营人在经营期内必须严格按照经营合同约定开展经营,不得转租或增加、减少经营档口,不得更改食堂操作间、粗加工间及水电暖气等原有布局和结构。不得占用就餐大厅或公共区域用作开办档口、小卖部等经营目的或堆放私人物品。配备使用的粗加工间和库房,必须按其功能正常使用,不能出租、转让,或是住宿员工。否则学院可收回食堂经营权,终止经营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食堂经营人因管理不善、食品保管不妥、加工处理不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就餐者食源性疾病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改、解除合同等处理并责成赔偿。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除学院对经营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外,经营人还必须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堂经营人必须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管理档案,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获得健康证。若有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发生,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食堂经营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七条 食堂经营人必须与其聘请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报后勤处备案。在经营期内,食堂经营人不得无故拖欠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若发生劳资纠纷与学院无关,若发生上述行为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支付。同时,经营人需按时支付采购食品原材料产生的货款,不能因经济问题给学院造成诉讼或其他影响,否则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食堂经营人必须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若因饭菜卫生、价格、质量、数量、服务等造成学生集体罢餐、上访投诉、媒体曝光等不稳定因素,给学院造成不良声誉,进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此类情况,学院将严肃予以清退,终止经营服务合同,并扣除不少于50%的履约保证金,甚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食堂经营人对其经营服务的食堂饮食安全负全责,并对所经营食堂的从业人员、勤工俭学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使用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水电气安全及食堂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设备等负责;基础设施及设备需及时巡察、维修、保养或更换,如因此带来的安全隐患事故及损失由食堂经营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学院无关。
第二十条 食堂经营人经营期间不得随意改造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确需更改需经后勤处同意。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或产生维修费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直接单方解除合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
(一)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经食药监管理、疾控等部门调查核实并定案的。
(二)食堂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食堂停业整顿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为国家法律禁止的集会、游行、宗教活动、宣传张贴反动言论等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造成其它重大责任事故或对学校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
第四章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食堂所有消防设施的管理与使用都以《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为依据,经营负责人为食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食堂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相关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食堂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对操作间内易燃气罐、管路、接头、阀门必须经常检查,防止泄露。发现泄露时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出现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严禁在操作间、就餐区域吸烟。
第二十六条 食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煤气灶和蒸气锅、蒸饭车等食堂设备的管理与检查,保证气压表和减压阀的灵敏好用,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第二十七条 炉灶周围要经常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及可燃物。食堂储藏室内堆放的物品与灯头等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人走灯熄。
第二十八条 食堂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或电器;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要求设计规范,严格遵守学院水电相关规定。食用油、煤油要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按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每学期末经营人必须安排清洗食堂通风排油烟系统,(包括抽风机、烟道、油烟罩整个系统),清洗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清洗公司完成,并向后勤处和保卫处提供清洗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存档。清洗结果由后勤处和保卫处签字验收,清掏费用全部由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条 食堂经营人负责食堂隔油池、食堂周边(相邻四周)下水管道、楼顶落水管道、排污管道畅通,不得造成堵塞影响消防及交通安全、污染等,否则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食堂隔油池应每学期结束时清掏1次,食堂周边下水管道、排污管道每个月不定期清掏1次,每季度与后勤处共同对食堂污水出口现场取样、送检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所有费用均由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现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第五章 食品采购与储存
第三十二条 严格食堂大宗食物原材料采购管理。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各食堂采购饮食物资必须严格执行供货准入制并遵守相关监督流程。
(一)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食物的采购必须在贵州省相关信息公布的入围供货单位内选择或根据省市有关“三农”政策规定进行采购。
(二)对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对选定的供货单位及采购的品种应有备案。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等,杜绝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食堂。学校各食堂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的饮食物资质量、卫生和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备查。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食堂卫生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一)食堂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二)食堂的主副食仓库必须具有完好的防鼠、防尘、防蝇、防潮和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工作。坚持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常规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尤其是对储存及加工区域的排水(污)道必须保持水流顺畅、禁止有沉淀物、污垢,保持食堂楼顶屋面及时清理、干净整洁、落水管畅通,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十五条 食堂使用的水箱由食堂派专人管理,保障食堂用水安全,加盖加锁,每年至少1次进行水箱清洗和第三方水质检测,费用自理,费用票据及检测报告复印1份报后勤处。
第六章 食品加工与留样
第三十六条 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确保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上锁)。
第三十八条 食堂在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热透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九条 食堂在接触或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冰箱冷柜等及时除冰,合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食堂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作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作明显标记。
第四十一条 限制食堂制作凉菜。食堂制作凉菜时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涤消毒设施。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堂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试尝人、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和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相关文字记录。
第七章 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教育
第四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第四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中有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六条 食堂须要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囗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售饭时要戴上囗罩;不得穿工作服上入厕。
第四十七条 食堂须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计划,报后勤处备案,后勤处根据培训计划对食堂的培训教育进行监督,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关于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健康、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教育。
第八章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食堂严格按照贵州省“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负责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费用自行承担,产生的纠纷、案件均由食堂自行负责,与学院无关。
第四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一条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九章 食堂服务质量考核
第五十二条 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专业量化的原则。
(三)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真实挂钩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组织
学校后勤处是食堂服务质量考核的牵头部门,在学院及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担负食堂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职责。
第五十四条 考核方式
对食堂监督考核实行“日查看、周评议、月考核、年调查”和随时抽检制度,食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食堂的食品安全检查同步进行。查看、评议、考核、考评、调查、抽检时,做到人员到位、记录到位、提出问题到位、落实整改到位。
(一)日查看。由后勤处相关工作人员对食堂的进货票据、相关制度、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人员服务等进行随机查看,并在食堂相应的工作记录或台账上签字。
(二)周评议。由校团委、学生会牵头成立的“伙委会”对食堂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评议,评议模式自行确定实施并报后勤处备案,督促食堂提升餐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月考核。由后勤处、保卫处按照合同、本办法规定及其他与食堂相关的规定进行书面考核,食堂经营人每月均需提供食堂服务的月报总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月考核满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分。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2。
(四)“年调查”。学生食堂由“伙委会”开展满意度调查;教工餐厅满意度调查由工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发放《食堂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等方式,对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卫生、饭菜价格、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调查,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满意度问卷调查,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抽检。根据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及学院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的临时抽检,临时抽检计入当月考核。
第五十五条 食堂具备以下条件的,在月度考核时给予相应加分。
(一)食堂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体系认证的,每一项加1分,共5分。
(二)食堂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快速检验室的,加3分。
(三)食堂开展营养配餐,配备公共营养师、每日公布食谱、倡导健康低盐饮食的,加2分。
(四)在工作职责范围外表现突出的给学校带来效益的按次或表现情况每次在月考核汇总分数上奖励增加1分。
第五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级分为2个等级
1.合格:(综合考核分数≥80分)
2.不合格:(综合考核分数<80)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其他学院认定的严重事件一票否决为不合格。
(二)考核等级运用
1.综合考核为合格的,视为完成双方合同约定。
2.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后勤处给予书面提醒、督促整改、下个月复查,若下个月复查仍低于合格分则下书面警告。连续三个月为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承担经营公司为学校服务购置设施设备和人员等相关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承担与食堂(经营)公司相关的所有责任。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其他学院认定的严重事件,食堂经营人除接受学院的相关处罚外,还需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经营人、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业整顿、赔偿损失和终止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最新的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执行,也可以按照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bwin必赢后勤处负责解释,考核细则、调查问卷可根据实际管理现状的发展进行完善细化。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bwin必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
2.bwin必赢食堂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3.bwin必赢食堂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1.附件1:bwin必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doc
2.附件2:bwin必赢食堂服务质量考核细则.docx
3.附件3:bwin必赢食堂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