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学生国防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生国防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学生国防教育工作,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知识和技能,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备兵员,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国防教育须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为教学环节的必修实践课,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采取授课、辅导、专题讲座、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多种教学形式,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或军营受训的方式进行,参照部队编制成立团、营、连组织,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参加军训确有困难者,经所在连连长同意,适当减轻训练程度,由带队老师安排在训练场地做服务性工作,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可视同参训对待。
第六条因身体缺陷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训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批准后,方可免训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部分不得免修。国防教育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予毕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学校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团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马列基础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体育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马列基础部负责人担任。同时,组建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育、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第八条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本部门学生国防教育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应作为带队教师参与此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一协调部署全校的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日常工作,拓宽教育渠道,增强此项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制定的军训大纲和要求,制定学生军训计划;
(三)负责向承训部队和学校带队老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四)协调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五)指导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总体协调,保证训练场地、交通车辆、教官聘请及后勤服务、财务等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动员,提高服务意识,完善征兵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加强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军训团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制定的计划,组织训练科目的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训练计划的落实。
(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做法。
(三)抓好军训期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必要的文体活动。
(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带队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一)配合各部门搞好国防教育动员;
(二)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军训学生的考勤及安全工作;
(四)协助医生及时妥善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五)协同教官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六)搞好军训结束后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第四章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成绩的考核
(一)国防教育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计2学分。由军事理论学习成绩和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占总成绩50%;
(二)军事理论学习成绩采用笔试考核的形式,由国防教育教研室负责实施,由国防教育教研室交教务处计入成绩档案;
(三)军事技能训练成绩采用综合考核的形式,由军训教官按照统一要求评定,并填写《学生军训成绩登记表》,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国防教育成绩为不及格。
(一)不遵守纪律,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故缺席半天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以上或临时病事假超过三天者;
(二)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五条国防教育成绩不合格者或因其它原因未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安排同下一年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进行补训,补训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章后勤保障
第十六条学校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安排专项经费,其中包括军训团的教练费、伙食补助费及其它支出等。
第十七条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要统一着装,学生的服装费、伙食费、教材费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校医务室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按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指派校医负责学生、教官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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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