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
黔财建〔2023〕15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为切入点,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发挥资金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评估时应充分论证自身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估算、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核,严禁脱离实际超标准、超范围、超概算建设。
坚持效益为本。无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以讲求社会效益为目标,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收益可覆盖融资本息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公益效用和引导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中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闭环管理中按照职能职责履行监管职责。
(三)工作目标。通过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机制,压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有效防止违规超标准、超范围、超概算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措施
(四)规划引领项目建设。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未纳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纳入相关项目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卫生等政府投资重点领域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供需和区域布局不平衡、质量效益差的项目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新规划项目应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避免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形成新的闲置浪费。
(五)强化项目投资决策。对纳入规划项目,应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决策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以及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等。对投资规模远超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资金来源不可靠的项目,决策评估一律不得通过。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压低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决策评估程序。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县(市、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规范项目审批监管。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的监管,严禁国有企业违规举债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国有企业采取备案制逃避审批监管。对于国家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资金平衡方案,明确资金来源,按程序报国家审批。
(七)健全预算评审机制。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建〔2022〕218号)规定应评尽评。项目主管部门可通过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部门项目入库、申报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项目库。财政部门对纳入预算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评审应以国家和省级颁布的相关定额和标准为依据,无相应定额或标准的,应结合项目实际参照市场价合理确定。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计。
(八)加强招标行为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阶段投资控制主体责任,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按分项预算严格控制;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合同类型选择及主要条款约定、评标方法确定等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强化施工阶段投资成本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履行施工阶段投资成本控制的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管,组织开展施工图联合会审,确保施工图的准确完整;加强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审核,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加强工程造价跟踪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超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应及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超概进行预测分析,确需调概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先实施后报批。严禁擅自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十)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价款结算控制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先审查后支付清算机制,按规定审查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相关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督,重点监督工程价款结算的及时性、合规性等情况,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的,提出监管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十一)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黔财建〔2021〕40号)规定,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项目审批和调整手续不齐全等达不到决算批复条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并明确相关责任后,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于已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了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批复。
(十二)加大跟踪问效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大投资问效力度。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对项目审批、实施和运行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每年应选取部分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管护责任,按规定落实后期管养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用途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用途的,依法依规调剂使用,避免形成闲置资产。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避免形成低效无效资产。
三、工作保障
(十四)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项目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是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主管和监管责任,加强服务指导,确保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投资控制机制得到全面落实。
(十五)加强协调联动。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事前源头管控、事中过程控制、事后评价监管”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将决策评估、财政预算评审和重点绩效评价、后评价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咨询费用按程序纳入项目总投资。
(十六)强化激励约束。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主管监管职责,投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运营效果好且产生结余资金的,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交回同级财政统筹,项目主管部门可按程序报批调整用于本部门其他亟需财政资金支持的在建项目。对存在未批先建、成本失控、违规超概、闲置浪费等问题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会监督,充分利用预算评审、预算执行监控、竣工财务决算、重点绩效评价等手段,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