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律规范  
贵州省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20

 

黔教审发[2004]12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秩序,规范我省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属各高校要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和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一)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财务规章制度(二)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票据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是否按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三)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五)对专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和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
 (六)对学校和各单位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2、对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或备案,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
(七)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八)对呆帐、坏帐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该单位是否做到了按规定期限清理和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九)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审计处力量不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教育内审计机构要与单位财务联网,利用网络积极稳妥地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这样既能克服内审人少事多的矛盾,又节约了审计成本,同时又能高效完成内审工作任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审机构的要求,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各省属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对内审机构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熟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的延伸或扩大。它包括以下审计内容:重点审查学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审核学校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及效果,审查学校收益和分配情况;审查部门负责人任期内经营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查部门负责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及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等。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考察经济效益为目的,将经济责任、经济权利、经济利益结合为一体,从经济运行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合理性和发展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审查与评价,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审计人员,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它必须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这就要求各高校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内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作风过硬的内审队伍,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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