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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2

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黔教审发〔2008〕30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我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在一定金额之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是指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程序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3.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构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文件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三)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开标程序的规范性;
2.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五)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效益审计
1.所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  凡违反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审计机构提出,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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