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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2

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黔教审发〔2008〕302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省教育系统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合同的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我省教育系统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合同(含装备物质器材采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各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强化经济管理力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合同规范、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七条  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单位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第八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条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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