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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2

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黔教审发〔2008〕30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结合我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各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不同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 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 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四) 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五)固定资产帐、卡是否做到了及时建立和如实登记并使之相符,固定资产帐是否与帐物相符;

  (六)对盘亏盘盈、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及年度时限进行报批清理、评估鉴定、帐务调整处理等

   (七)对新建房屋,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校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帐务处理;

  (八)基建、设备、资产、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是否做到了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进行帐簿核对,所建所管的帐表、帐帐、帐物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帐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完整。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 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三) 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四)新购物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招投标及考察询标比质比价认定,是否按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五)新增固定资产是否事先经过审计机构按照以上一至四款的内容审计审定审签后才进行帐务处理与资产登记管理。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 投资转出、出售、出租、捐赠等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 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认定程序和原因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折旧计提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 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准确、合规;

  (三) 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四)折旧帐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监盘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核账、卡、物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 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 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计算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年平均余额/年平均总人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卡等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和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优劣情况。

在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结构情况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评价指标。

  (三) 对企业应分析每百元固定资产产值率(按不变价格所得总产值/原固定资产平均值)×100%,每百元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原固定资产平均值)×100%;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 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 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 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 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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