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bwin必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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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做好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搭建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应用与创新能力的平台,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我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加学科竞赛应成为每个学生提高专业与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科竞赛作为一项长期且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纳入学校规范管理。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对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意义的认识,积极组织面向全校或面向本专业的学科竞赛,分专业、分方向、分层次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各类学科竞赛分为国际、国家、省部、地市和行业协会等五个层次。

(一)国际性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有关权威性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社部、团中央主办,或教育部委托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

(三)省部级竞赛:指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团省委等部门,以及除以上组织之外的其它部委主办、或国家一级学会下属二级分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

(四)地市级竞赛:指由地市级教育主管等部门和高校联盟(或校际)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五)行业协会竞赛:指由相关行业协会部门承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比赛级别界定的原则以比赛通知(邀请函)或获奖证书上的公章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科竞赛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竞赛项目的审批等。主要负责:竞赛项目与竞赛方案的审核;确定竞赛实施教学单位;协调竞赛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分工;负责收集、公布各类校外竞赛的信息;整理、归档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统计上报全校各类学科竞赛数据;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

第六条 竞赛采用项目管理方法,按照竞赛举行的频度分A、B两大类:定期举办的竞赛为A类项目;不定期举办的竞赛为B类项目。立项原则是“学校立项,部门承办,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组队参加学科竞赛程序:竞赛承办单位编写《bwin必赢学科竞赛组织方案》,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校级竞赛,根据校级竞赛结果遴选参赛队伍或作品参加校外竞赛,并将获奖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若无承办单位的,学校直接下达竞赛项目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应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具体职责是:

1. 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2. 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对竞赛项目组织与实施工作负总责,负责选定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竞赛的宣传报道的氛围营造,负责拟定竞赛工作计划和核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等),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协调其后勤保障等,并负责指定专人及时将竞赛活动通知、计划、竞赛规程(条例)、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总结报告、获奖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 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如指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选定指导教师、培训选拔学生、组队报名、带队参与竞赛等),并对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仪器设备安全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遵循“优先资助教育部推荐的竞赛;积极扶持学生参与面广、组织有序、成绩良好的竞赛;适度培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体现学院特点的竞赛”的原则,根据当年可支配竞赛经费额度,审批竞赛项目、确认竞赛经费。

为使学科竞赛工作能够持续开展、达到预期效果,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资源对竞赛项目进行培育。对于重视竞赛培育、已基本形成一支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己拥有层次合理的学生群体的竞赛项目或学院,教务处将提请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汇同各二级学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度制定年度学科竞赛汇总表,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竞赛项目管理

获批的竞赛项目,承办单位须按教务处审定的计划安排实施,并在过程中进行管理、服务与监督;要注意记录、保留竞赛期间相关资料(含电于文档、视频、音像等),在竞赛结束后整理资料,认真进行总结,形成完整的归档材料,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竞赛项目进行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或完成时,应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核实后终止竞赛项目。

对于在竞赛中违反纪律、违反竞赛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牛、教师、项目组或相关工作人员,教务处将提请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处罚。

 

第三章  指导教师与指导工作量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教学单位或团队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的质量与水平。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完成竞赛的全过程。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既要注意对学生智力因素的培养,又要注意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对省部级以上竞赛指导教师开展的集中辅导培训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助。补助工作量和酬金计算方法根据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由教务处根据各竞赛项目承办单位上报的竞赛计划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  单项竞赛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专款专用。费用开支项目主要包括竞赛宣传组织费、资料费、竞赛评委劳务费、竞赛过程中发生的低值易耗品等物品采购费、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项目的报名费、差旅补贴费、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学校同意可获冠名权。赞助费用由竞赛承办单位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用于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使用以倡导节约、保障重点和鼓励先进为原则;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保管、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给予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bwin必赢师生学科竞赛配套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文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同一类别竞赛同年度多次获奖的,奖励按就高原则。自行参加未经学校备案、认定的竞赛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了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外,将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学科竞赛的申请与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非学科类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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