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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成人本科、成人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通过国家成人招生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录取到我院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进行书面请假,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若无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提供虚假证件(包括毕业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新生复核所需资料;

3、提供材料不符合文件要求或规定。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相衔接。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实行三级责任制,一级为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二级为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三级为分管院长签字确认该注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已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按照要求规范、整洁填写《bwin必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成人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2.5年,高起本标准学制为5年;成人专科:标准学制为2.5年。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为标准学制年限加上延长修业年限两年。

第十一条 对于特殊情况(如参军入伍)确需延长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无论学生按时或延迟毕业,毕业证书上均填写规定的学制年限,毕业时间为实际办证时间。

第四章   课程与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是计算学生学习成绩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习课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五章  课程的学习、免修、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形式分为网络授课和学生自学,每门课程网络授课学时一般为25-30学时,学生自学学时一般为60-80学时。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学期应修课程并考试和考查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跨专业选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可在每学期公布课程开课计划二周内办理相应课程免修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1、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学历者或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及格,其所学课程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

2、录取入学前三年内通过国家CET-3(专科),CET-4(本科)考试合格者,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3、录取入学前三年内,在我院学历教育本、专科班修读,其所学过的课程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过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1、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

2、重修方式原则上采取按课程单独组班与插班重修相结合方式,特殊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具体问题确定。

3、重修者应交纳重新学习培养费。

4、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六章  成绩考试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所学习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课程学习合格。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网络课程学习没有完成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查。

第二十条  考核形式:考试课程一般于每学期期末到校举行闭卷考试,考查课一般为线上随机考试。

成绩计算:完成网课学习占20%;平时成绩(含期中测试和平时作业)占20%;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占60%。

第二十一条  补考: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缓考: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必须在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1、因病缓考,提供医院证明。

2、因工作重任在身缓考,提供单位证明。

3、重修课程考试与选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课程不论何种考核方式,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载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作弊的课程,其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院就读专业的学业,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转专业的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注册时间前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贵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

1、因伤、病确需停止学习治疗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因生育需要请假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3、因工作需要的(需单位证明)。

4、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认可应予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需要休学超过一年的,报请省教育厅批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应于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就读其它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如原专业不再招生,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学生退学时,前期缴纳学费一概不退):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两年以上的(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的除外)。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5、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6、专升本学生前置专科学历复查未通过的,按清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可发给结业证书,但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可进行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bwin必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者,可授予相关学科专业的成人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十章 毕业证办理及发放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办理、发放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违纪违规、学习成绩、学费缴纳等。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名单审定。每年4月,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下载学生名单,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核对,编制当年毕业生名册,每年5月30日前后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籍学历图像信息采集。拟毕业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毕业生电子摄像,否则不能办理毕业证。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联系图片社,并通知学生按时参加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补办。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办理毕业手续的毕业生,按下一届毕业生的办理要求及办证时间办理,其毕业时间与下一届毕业生相同。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建立、查询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及其他情况的历史资料,继续教育学院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入学、成绩等进行记载,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学籍档案建立的内容:学生录取信息表、学生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录取三联单。此外建立学生办理毕业证信息确认、毕业证和档案发放登记表备查。

第四十九条 学籍档案的查询。在校生查询学籍档案,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已毕业离校学生因需要查询学籍档案,到学院档案室办理;已毕业学生需要办理学历证明,需要出示毕业证书、学信网本人学历证明截图、身份证原件,由继续教育学院开具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学生学籍学历信息核对及修改

第五十条  学生信息管理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信息包括: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就读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重要信息。

第五十一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必须认真复核个人相关学籍信息,核对后,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错误信息修改。新生在进行信息核对时,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修改申请,并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报,造成学历信息错误、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况,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个人信息修改时间和要求。学生信息修改分为:新录取学生修改、在校学生修改、历届学生修改等三种不同情况。新生的报名录取信息有误的,需在当年新生报到后,提交修改信息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学生信息变动,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学籍信息修改规定的,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办理;历届毕业生信息修改,符合教育部门修改规定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学信网本人页面截图,并同时提交申请,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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