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bwin必赢考点考务、考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使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管理质量,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和厅《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及《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的专职及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四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每年的元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如有变更,按上级通知时间执行。
第三条 分管校领导为学校考点主任,继续教育学院主任为考点副主任。校纪委、监察室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程参与,加强考试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五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考生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每年十二月底、七月底制定、发布半年工作计划。
第七条 各次报名前两周制定、发布报名详细通知。
第八条 报名结束后,将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在考前两周通告考生,考前一周组织学生进行考前纪律、诚信教育。
第九条 认真组织命题工作,严格贯彻执行“考教分离”的原则,坚持“命题者不辅导”。主命题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命题教师名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命题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命题和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如有泄密事故发生,除取消命题资格外,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试卷保管及保密
第十条 严格按照省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领取试卷。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主任、考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保卫处处长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警务证专车领取试卷。试卷装车后做到人不离车,人不离卷,且车上随时保证有两人以上同时守卷,领卷后车辆直达学校保密室,中途不得搭行无关人员、不得办理其他事情,以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试卷交接手续,试卷从省考试中心分卷场领出时必须当面清点,认真核对数量、袋别、科目、考试时间,确定无误后装车,试卷运达考点后要有交接记录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试卷存入保密室,做到24小时昼夜值班。试卷保密室的钥匙必须分人保管,值班人员不得接触保密室的任一钥匙。试卷入库后立即启动警报器,开启摄像机,全程录像。
第十二条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在省考试中心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我校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考场应保证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生座位须实行单人、单桌,按考场号就座,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能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 考场每层楼层设考务人员、巡楼号一名,执勤人员一名,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聘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考试实施程序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十七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试卷发放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核对,避免错漏。试卷要当面向考生启封,启封前须经两名考生签字确认试卷密封完整。监考人员不能提前私自拆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清点、装订全部答卷并交送分考点负责人,及时汇总后由学校统一上交省考试中心。
第十九条 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建设,违反考试纪律者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章 评卷工作
第二十条 聘请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参加评卷工作。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当次评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和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评卷注意事项》。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考试中心迅速查处。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应加盖“不及格”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人签名;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分数复核变更章”。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首次报考即建立其学籍档案,按相关规定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上进行注册。
第二十五条 各科成绩合格,论文合格,可申请办理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可授予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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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