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工美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科学院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人员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函〔2020〕163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贵州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工艺美术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工艺美术系列具体包含以下13个专业: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第四条 工艺美术系列任职资格命名规则和级别: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级院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工作室等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二、基本标准
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工艺美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四、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10年以上。
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7.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以上,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五、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工艺美术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完成1项市、州级攻关项目或参与市、州级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三等以上奖1项。
3.作品获得省级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省一等奖1项、或二等以上奖2项。
4.获得与工艺美术类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实际发明人);或获得与工艺美术类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3件(限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实施成果转化后取得相应经济效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奖以上奖(限获奖专利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
5.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市、州级专业艺术馆收藏。
6.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7.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工艺美术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3篇。
3.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5件(套)以上,并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
4.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1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排名前三)。
2.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排名前三)。
3.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以上奖5项。
六、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技艺扶贫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任工艺美术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完成1项省部级攻关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或主持完成市、州级及以上相关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三),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3.参与(排名前三)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
5.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2项,或二等以上奖3项;或省级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省一等奖4项,或二等以上奖6项。
6.获得与工艺美术类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限实际发明人);或获得与工艺美术类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5件(限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实施成果转化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省级专利奖银奖以上奖(限获奖专利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
7.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
8.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9.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
(三)学术成果
任工艺美术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高质量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3.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1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独立编撰工艺美术专业领域培训辅导教材,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在市(州)级推广使用,成效显著。
5.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高质量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5件(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艺美术师满2年,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有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1项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3.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三),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4.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
5.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6.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限实际发明人),其中至少1件以上已经实施,并取得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中国专利奖(限获奖专利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8.获得“贵州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七、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七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技艺扶贫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艺美术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1项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3.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至少1项。
5.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
6.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限实际发明人);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8项(限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并实施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省级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限获奖专利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
7.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
8.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9.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三)学术成果
任高级工艺美术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高质量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3.公开出版工艺美术类作品集2部,共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30件(套)以上,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独立编撰工艺美术专业领域培训辅导教材,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成效显著。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满2年,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高质量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有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2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3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4.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
5.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三)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6.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限实际发明人)其中至少2件以上已经实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获省级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限获奖专利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8.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八、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淡化学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
(一)“贵州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入选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以上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担任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专家或教练、全国示范性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管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九、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术期刊”,除注明的外,是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有年限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等)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的“主要参与人、主要完成人、主创人员”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排名前五、其他项目排名前三的完成人,条款中有明确注明的除外。
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
本条件中的“专著、著作”等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公开出版。
本条件中“省(部)级及以上大型科研项目”是指项目总经费200万元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本条件中“相应经济效益”是指所设计、制作产品完成年产值10万元以上;“较好经济效益”是指所设计、制作产品完成年产值20万元以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所设计、制作产品年产值3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效益”是指所设计、制作产品年产值50万元以上。如果是企业法人提供该产品产生产值当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是一线技术骨干的,由所在企业提供因该产品为企业带动产值的证明,同时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