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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 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 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4日

 

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为鼓励支持有关人员积极主动投身脱贫攻坚一线,领办创办(以下简称“领创”)贫困地区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助推农村产业革命,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激励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促进知识向贫困地区传播、科技成果向贫困地区转化、典型经验在贫困地区推广。

(二)实施范围

1.全省66个贫困县(市、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2.其他非贫困县(市、区)所辖贫困乡镇、贫困村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省12个特色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4.500亩以上坝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5.其他适合的产业和项目。

(三)人员范围及标准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社会优秀人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退役军人、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三支一扶”人员、一村一大、西部志愿者等)、农村实用人才、退休人员、省外科技人员等。

领创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符合产业项目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专业团队支撑,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组织报名

(一)由县级人社、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研究提出本地人才需求目录,制定有吸引力的岗位条件,设定可量化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由各级人社、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好各级参加领创人员的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工作。同时,做好社会优秀人员参加领创的组织推荐、个人申报和协调服务工作。

(三)由市县两级人社、组织部门负责对接对口帮扶城市,积极为到本地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对口帮扶城市人员,做好组织推荐、个人申报和协调服务工作。

(四)由各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参加领创人员的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工作,鼓励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

(五)由各级人社、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领创人员与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签订领创协议,约定工作任务期限、脱贫攻坚目标、报酬、保密事项、退出条件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政策措施

(一)基本保障政策

1.领创人员与龙头企业或合作社领创协议期一般为3年。协议期满后,因项目、产业或科研成果转化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所在单位同意,最多可再延长3年。

2.领创人员在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期间,保留编制身份岗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享有在职人员同等权利。

3.领创人员提出提前返回意愿,按约定终止领创协议后,可提前返回原单位。

(二)共性激励政策

1.各级人社、组织部门优先推荐领创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参与评先评优。所在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推荐作出重要贡献的领创人员参与评先评优。

2.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领创人员可优先提拔使用。对业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奖励,不占原所在单位奖励比例。

3.所领创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其中一次考核结果须为“优秀”档次),领创人员按规定可报考定向招录“基层项目人员”公务员职位。

4.领创人员在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档次的,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可视同为省级科研项目;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可视同为市(州)级科研项目。

5.领创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领创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其中,被考核小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创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不占所在单位优秀比例。

6.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应依法为领创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为领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表现优秀的领创人员,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可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积极争取县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可给予领创人员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

7.所领创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享受贫困地区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在贷款规模、项目资金、奖励扶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领创人员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范围,享受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待遇。

8.领创人员在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实施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给予适当倾斜。领创人员获得国家、省、市或县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优先组织申报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9.各级各部门积极争取有关财政、扶贫、农业、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及资金,优先向领创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倾斜。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鼓励为领创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本地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产品时,应当向领创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适当倾斜。

10.领创人员可在龙头企业或合作社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领创人员在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期间的工作累计时间,可作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人员评审职称、岗位竞聘等所需基层服务年限时间。

(三)差异化激励政策

1.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中的领创人员,在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期间评审职称、聘用岗位时优先推荐和聘用,不占所在部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聘任时间连续计算,对必须在职才能完成的课时量、门诊量、继续教育学时等日常工作不作要求。

2.国有企业人员和社会优秀人员中的领创人员,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其学历、年龄、技术能力水平等条件符合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引才要求,县级人社部门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并报县级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择优聘用到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的领创人员,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其中考核结果一次为“优秀”档次的,可提前一年破格提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领创人员,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聘用;其中考核结果一次为“优秀”档次的,可提前一年推荐聘用。

4.国有企业人员中的领创人员,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原企业在薪级薪档调整上优先考虑。

5.社会优秀人员中的领创人员,所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在外省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且本人愿到贵州工作的,可简化程序交流到同类型事业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市(州)人社、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协调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工作。县级人社、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调度,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原则,从严把握人选标准,切实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配好领头羊、带头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考核管理。县级人社、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领创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考核管理工作,其中县级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优秀人员中的领创人员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存入个人档案。要建立工作台账,掌握领创人员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跟进协议执行情况,着力帮助解决领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有关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提供政策保障。要组成领创考核小组,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根据领创协议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要组织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强化宣传。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正确、精准、全面解读政策,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要总结宣传领创过程中的工作典型,带动和激励更多人才投身贫困地区建功立业。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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