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贵阳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作为财政预算保证的重点,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初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使“十一五”末市级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3%以上;区(市、县)达到2%以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专项用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支持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等科学技术计划。

(一)科技攻关计划。主要支持贵阳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包含为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现代农业、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及相关科技培训。

2、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3、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计划。主要支持贵阳市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以及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6、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主要支持贵阳市与国内、外科技合作中重大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展览会和大型科技合作会议等,在国际间组织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与贵阳市进行信息交换、讲学、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7、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贵阳市重大科技及社会决策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市科技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现代化管理问题,主要支持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等方面的研究。

(三)其他。支持配套国家、省重点对口科技计划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支持科技人才培训、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大学生创业计划、循环经济重大专项等贵阳市年度科技计划。支持除上述专项计划以外,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定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对象为贵阳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实行招投标的重大关键技术、国际合作和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面向国内和国外择优选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在软科学研究方面,优先支持具有较强研究能力,重视和支持软科学研究的单位和组织。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经费: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应不超过申请资金的50%。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印刷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编制、科技评审与评估等方面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用研发资金开支的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3~5%),根据项目情况具体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评价、追踪检查、验收、绩效考核及奖励;招投标、监理,编制科技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会议信息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计划管理的相关工作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3%~5%以内,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1.审核、批复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

2.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1.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2.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1.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单独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经费预算评估按照《贵阳市重点科技项目技术咨询评估暂行办法》,增加财务、经济专家,与项目可行性评估一同进行)。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经费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应成为申报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独立的章节。项目总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必须明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料应包括《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查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与贷款意向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将项目承担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资金按科技计划预算及项目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资助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在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或事后评价专家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资助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县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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