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省级财政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条 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事后资助、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是在我省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准。
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后再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其中,一般资助用于向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申请发明专利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检索费和代理费等。专项资助用于为专利权人提供保障支撑的费用,包括专利拥有、专利维权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等。
第五条 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一般资助。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对于获得授权的首件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
2、向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 PCT进入国家阶段(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二)专项资助。
1、专利拥有。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49件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50-99件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10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累计获得专利拥有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专利维权。通过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通过司法诉讼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认证且有效运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1)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单位;
(2)高新技术企业;
(3)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件(含3件,不包括受让取得)以上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省级资助的,不得再向市(州)、县(市、区)级申请资助;已经获得市(州)、县(市、区)级资助的,不得向省级申请资助。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贵州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首次申请资助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同一主体再次申请资助的,不再提交本项材料。
3、专利证明文件: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无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贵州省专利资助申请表》中注明申请资助的专利号即可。国防专利需提交国防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2)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3)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PCT进入国家阶段(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复印件。在外国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贵州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首次申请资助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同一主体再次申请资助的,不再提交本项材料。
3、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专利拥有”专项资助的,提交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单位加盖公章(如有效发明专利中包含国防专利的,还需提交国防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2)申请“专利维权”专项资助的,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项资助的,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材料和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下列内容:
本单位未向市(州)、县(市、区)级申请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取得省级资助后,本单位保证不再向市(州)、县(市、区)级申请资助。如有违反,本单位保证退还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页材料上,单位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请”栏目,选择“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下的“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鼓励”项目进行自助申报,即可填写《贵州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并上传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亦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授权)、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受理或授权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在专项资助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不予资助。
(二)受理审查。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三)资金拨付。
经审核合格,资助系统自动向申请人发送资助办理通知,申请人应当在通知后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282号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B区44/45窗口,邮编 550002,联系电话:0851-86865005〕提交或寄交《资助收款收据》原件、单位盖公章的《贵州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原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资助。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向《资助收款收据》上载明的收款单位的银行帐号转账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对上传或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对以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理专利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资助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利资助政策,并报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黔科通〔2015〕37号)同时废止。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知发〔201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