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产业结构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专利奖的推荐申报、评奖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负责专利奖评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活动,每次评选贵州省专利金奖2项、贵州省专利优秀奖10项、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1项、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5项。

第五条 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贵州省专利奖。

第七条 申报贵州省专利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评奖当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且稳定,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三、专利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专利奖。

第八条 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它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申报,择优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贵州省专利奖申报书》一式2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当年专利年费缴费证明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四、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2、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该发明专利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审标准:

1、在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2、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3、该外观设计专利在提高相关产品市场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获奖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项目。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项目,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和《贵州日报》上公布。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贵州省专利奖的表彰和奖励

一、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向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

二、对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 若发现获得贵州省专利奖的有关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撤销所获奖项、追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参与贵州省专利奖评奖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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