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结合我省科技经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省科技厅在审定项目预算前,组织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预算及科技产出进行咨询和评判。
涉及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和应急预案等的重大科技专项,可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条  预算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预算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计划管理费预算。
第二章  预算评审程序
    第五条  经项目立项论证通过的重大科技专项,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将其项目预算申报书、课题任务书和其他预算评审材料,交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进行预算评审。
  对前期筛选、凝练、整合条件成熟的重大科技专项,经协商一致,按其职责、程序、内容和方法,项目立项论证和预算评审可同时分步进行。
  第六条 预算评审包括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对预算评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及时修改和补充。
  (二)聘请评审专家。省科技厅聘请评审专家,向专家提供评审材料。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预算评审的目的、任务、行为准则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与评价;专家独立填写专家意见表;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并完成正式的预算评审报告。
  根据项目预算规模、预算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预算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组的疑问进行解释,评审的其他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回避。
  (四)报告提交。评审专家组向省科技厅提交评审报告及专家的评审意见表。
  第七条  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对评审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议,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并将核定的预算送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作为立项资助经费的依据。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要求:
  (一)专家组人数为3—5人,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1人。专家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一般应由财务专家或熟悉财务的技术专家担任。
  (二)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熟悉项目相关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特点,在相关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应当吸收企业或行业专家参加。
第三章  评审任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项目预算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为管理部门项目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财务政策、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目标任务和科技产出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人均强度与比例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同类科研开发活动的情况,与同类科研开发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如材料费、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同期价格水平相一致。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包括支出的总量、人均强度、比例结构与预算实物量等,主要审核支出总量和预算科目。
  总量预算评审要点:
  (一)经费支出总量和结构与项目研发目标任务及科技成果产出是否一致。对照项目研发任务,比照预期能够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经济性,判断经费预算总量和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二)经费预算来源可靠性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经费预算来源是否可靠;申请的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经费、地方(部门)配套经费比例结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和配套经费的投入力度可以作为项目优选的一个重要条件;财政已安排用于科技条件和学科建设等专项扶持经费,不能作为预算自筹经费的来源。
  科目预算评审要点:
  (一)设备费。购置(试制、改造、租赁)设备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需和相关;购置设备预计利用率、设备购置共享的可能性及购置数量和价格是否合理。纳入经费预算的设备主要包括科学仪器设备、小试和中试用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
  (二)材料费。材料购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是否合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和必要;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是否合理。
  (四)燃料动力费。根据科研开发需要,判断燃料、水电等耗费总量是否合理;高燃料动力耗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
  (五)差旅费。考察交流内容和地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和必要;交流人数、燃油费和租车费等预算是否合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会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会议场所、规模、数量、会期及支出标准是否合规、合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合作、协作研究单位是否具有互补优势;合作、协作研究任务是否具体,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合作、协作研究的具体任务目标与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项目,应当提交国外机构合作协议或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资料购置(复印)、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费用事项是否具体;申请数量、单价预算的合理性。
  (九)劳务费。劳务费支出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类科技人员投入项目的研究时间是否符合实际;劳务费支出标准是否合理。劳务费支出总量应当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预算,涉及较大研发劳务支出的软件开发、基础性研究、中试、软科学研究等科研项目,可适当增加劳务支出预算。
  (十)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支出对象是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管理费。管理费支出总量及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费用。增设预算科目是否具体;支出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一致;支出数量、价格标准是否合理。项目验收审计费用可在此科目中反映,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在评审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政策和财务政策,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合同任务科技产出,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及科技产出相关。
  (三)数据统计分析法,指通过对领域内同类项目预决算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寻找其经费支出的一般规律,据此对项目各项预算的规模、强度和结构进行审核。
  (四)调查法,指通过调查项目中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预算支出,获取在该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判断预算合理性。
  (五)专家经验法,指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预算合理性。
  (六)案例参照法,指通过对照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
  (七)成果反推法,指根据项目任务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
第四章  评审质量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全过程及评审结果的检查和监督,包括对预算评审的合规性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评审意见应表达明确、具体和充分。
  (二)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妥善保管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复制、扩散、使用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不得向评审组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
  (四)评审期间,未经评审组织单位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馈赠、礼品和费用。
  (五)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和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预算评审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评审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省科技厅监察部门举报,省科技厅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收到预算评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对预算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应在收到评审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评申请。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预算复评的决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取消专家评审资格、追究相关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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