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省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9月3日颁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黔府办(1986)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2月24日转发的《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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