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面向全省高校,规范管理,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有特色的社科研究,择优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发布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及项目指南。
2.组织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重点项目验收及结项。
3.会同厅计财处监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
4.组织制定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高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工作,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是省教育厅面向全省高校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重点项目。指由省教育厅直接组织评审立项,并给予重点支持和资助的项目。该类项目以项目组为依托,以解决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向全省高等学校及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征集,面向全省高等学校招标,依托全省高等学校及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展研究。
2.一般项目。指由省教育厅直接组织评审立项的除重点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①硕士点、博士点项目,指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点、博士点,为推动学科建设设立的项目。②规划项目,面对全省高校设立的规划基金资助的普通项目。③青年项目,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其中,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设立辅导员项目,以辅导员为主体开展研究;为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创新精神,设立大学生项目,以大学生为主体开展研究。以上三类项目省教育厅拨款资助。④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专项任务项目以学校为单位区别其它项目单列申报。
一般项目选题由申请人根据省教育厅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项目指南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3.基地项目,指为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设立的项目。基地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基地重点项目,纳入省教育厅社科重点项目统一管理;另一类是基地自主项目,选题由各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由基地组织公开招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基地项目管理按《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分类评审立项。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专利、软件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著作一般为2年。
第十条 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指南。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根据本办法每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各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除辅导员项目、大学生项目外,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特殊情况须有两名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重点项目,硕士点、博士点项目,规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该学科教学、科研人员,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请者以及项目组成员年龄限35岁(含35岁)以下;辅导员项目申请者须是高校专职辅导员;大学生项目申请者应是大二(含大二)以上普通本科生(脱产成高生参照执行)或脱产研究生,并能保证在读期间完成研究任务。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申请人担任组长;应用性研究项目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组。
4.每个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未完成往年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请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5.已获得国家社科规划、教育部社科规划、省社科规划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重点项目报送《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投标评审书》(以下简称《投标评审书》)一式5份,一般项目报送《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
2.报送《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请评审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项目选题新颖,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5.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项目,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采取同行专家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评审,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项目方能获得立项资格。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项目,作为招标项目,由省教育厅公开招标,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厅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并资助研究经费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分别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研究经费;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但不资助研究经费的专项任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学校自筹研究经费。
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进行监督管理,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和规定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项目验收费用,以及非项目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同时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均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必要时,普通项目中期检查可委托各高校组织实施。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5.是否取得了阶段性研究成果;阶段性成果是否引起了反响;项目研究是否存在困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原则上不准擅自更改。如确有必要,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1.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者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项目。
5.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
6.延期2年仍不能结项。
7.其他原因。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留学校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社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批准项目应如期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提前向依托学校申请延期,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未归等情况,项目自行终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依托学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一般应进行验收。项目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立项时预计成果为著作类的项目,研究成果应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出版计划证明。
2.立项时预计成果为论文的项目,研究成果应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立项时预计成果为系列论文的项目需发表2篇(含2篇)以上。
3.立项时预计成果为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应用性研究成果的项目,必须提供有关机构、单位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
4.立项时预计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项目,要求成果内容要相对完备,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重点项目的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其余项目验收由高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报省教育厅结项。验收要聘请五名以上的同行专家以会议、通讯的形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一人并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验收的依据为《投标评审书》、《申请评审书》等。验收可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同时进行。
验收经费从项目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报送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初审,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验收后上报省教育厅结项或直接上报省教育厅验收、结项。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结项提交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2.结项提交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3.结项提交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省教育厅办理项目结项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办理,不受理个人结项申请。
第二十九条 高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结项材料严格审验。审验内容: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以上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后,高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要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
第三十条 已组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将参与验收专家的意见同时上报,其中通讯验收的项目,上报各位专家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结项后退还。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不能按时结项(含逾期没有进行延期备案、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申请人从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社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已结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发至项目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励制度。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对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成果进行评奖,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要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做好省教育厅社科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省教育厅社科成果的社会效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成果发表、推广、署名及专利申请等规范合法,维护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及项目承担者的合法权益。成果(论文、著作等)发表时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所有成果均须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项目后续资助
第三十五条 为了鼓励创造性研究,提高社科研究质量,省教育厅对具有前瞻性、独创性,在理论创新上有所突破,在实际运用中能解决重要问题,预计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省教育厅社科在研项目给予后续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在研项目给予后续资助的条件:
1.按照研究计划如期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工作进展顺利。
2.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使用合理,继续开展研究存在经费困难。
3.项目顺利通过了中期检查。
4.前期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后续资助申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进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原则上,后续资助金额不超过立项资助金额。学校对获得省教育厅后续资助经费的项目应当按照1:1的比例配备相应的后续资助经费。后续资助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涉及到省教育厅社科科研项目管理的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