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贵州工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工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工作,促进我省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申报的原则

(一)遵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发展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实

 

为了加强工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工作,促进我省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申报的原则

(一)遵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发展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二)根据我省科技工作的需要,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按照我委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在计划中应选列符合全省重点发展产业,技术水平较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给予经费上的侧重安排保证。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委科技攻关计划的总体要求。

(四)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关键问题,可由省科委以招标方式择优安排承担单位。

 

第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和立项审定要求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

(二)申报单位按省科委要求填写《贵州省一九九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省科委工业科技处。

(三)省科委对申报项目按行业进行审查,提出选送专家评审项目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列入选送项目表:

1.重复立项的项目;

2.不属于重中之重项目,申请经费过大,难于安排的项目;

3.承担单位不具备必须的科研力量和仪器设备;

4.项目申请人已主持省工业科技攻关项目,现尚未结题或鉴定;或主持的省科技攻关项目因主观原因,而未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按行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作为省科委审定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工业处进行综合,提出立项建议,送计划处平衡,并经分管委领导审查后,报党组审批认定纳入计划。

(六)对项目申报单位分别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书,申报单位在限期内到省科委办理签订项目合同书等手续。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凡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严格管理并按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二)省科委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自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必须每半年向省科委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交阶段性研究报告或材料,对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无任何报告的,将视情况暂缓下一年度的拨款,或暂不考虑对该单位(包括课题组)新项目立项的受理。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须调整研究内容或更改完成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委审查后,由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签定补充合同,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及合同书要求购置的科研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二)项目经费在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项目进展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分年度拨款。

(三)省科委在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分批对项目,特别是重中之重项目进行检查,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度及组织实施情况。对未按研究内容,计划进度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及挪作它用的,在听取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作暂缓或停止拨款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鉴定验收及档案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课题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科委申请鉴定验收,经工业处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配合有关处室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二)对项目完成好,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的,应给予继续支持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严格建立项目归档制度,凡按合同完成并经鉴定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归档,专人管理,建立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信息库,规范地存贮有关信息。对划定为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泄露。

(四)因故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或到期不能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科委工业处,由工业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作为项目调整的依据。

(五)对到期不能完成项目又不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的,除按合同违约有关条例进行处理外,将暂停接受该单位新上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管理人员应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在项目管理中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站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大科技的高度,抓好宏观管理,重点应抓好计划协调、指导和服务监督。

(三)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办事,杜绝项目申报评审中的不正之风。管理人员要充分了解、掌握专家的意见,发挥专家的顾问咨询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支撑,保证立项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四)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在该行业、专业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带倾向性。

(五)参加评审的人员由工业处根据项目申报的行业和范围及所需条件,从建立的专家库内提出个体人选,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本人。原则上不聘请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参加评审

   此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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