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规划课题”)按时结项率和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基金课题和省规划课题管理的要求,如与全国社科规划办和贵州省委宣传部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属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的相关事项,省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管理和鉴定结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全国社科规划办和贵州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全省的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申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书》形式、内容、前期成果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且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申报材料不能申报。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控制申报数量、提高申报质量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立项率和成果优良率为目标,对申报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 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二)申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
(四)课题申报单位是否能够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确定初筛专家,对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初筛。初筛内容包括申报课题的选题和论证水平、学术质量、创新意义等情况,按照限报数量和初筛专家意见确定初筛通过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初筛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前期成果真实性核对,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课题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并将情况向申请人单位通报。
第三章 课题开题
第七条 国家基金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5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省招标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会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协调、监督职责。参会人员应当包含同行专家、课题组成员及科研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国家基金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2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省招标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1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重点以上国家基金课题开题报告会应有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负责人参会。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开题报告会上提供书面研究提纲和计划,内容包括框架设计、任务分工、调查点选择、问卷设计和进度安排等,并进行口头汇报。课题负责人应在遵循课题设计的原则下,根据与会专家意见调整研究提纲和计划。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开题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九条 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中期管理工作采取召开汇报会和提交《中期检查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进展情况汇报会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定期组织召开,课题负责人应当向省社科规划办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国家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中期检查表》,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后撰写本单位国家基金课题进展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条 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年度检查是中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课题组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是否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承诺的资助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年初开展在研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清理工作,并不定期通报各单位,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负责人。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阶段性成果,并交省社科规划办宣传推介和存档。
第十三条 国家基金课题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及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如属重大事项变更,应当按程序经省社科规划办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省规划课题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变更申请,省社科规划办不予审核或审批:
(一)理由不充分的变更事项;
(二)逾期1年以上未结项的应用研究课题;
(三)逾期2年以上未结项的基础研究课题;
(四)国家基金课题已延期2次,省规划课题已延期1次。
第五章 鉴定结项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省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并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国家基金课题结项原则上实行预评审制度。预评审专家应为3人以上,其中应有1位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采取面对面研讨的方式进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在预评审前核实阶段性成果真实性,并对最终成果进行查重,达到相关要求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审,待课题组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提请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国家基金课题未经查重、阶段性成果核实,省社科规划办不予受理鉴定结项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基金课题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在国家基金课题专家库中根据学科分类随机抽取,每个课题鉴定专家为5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课题负责人在申请鉴定结项时,可以提出3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省规划课题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在省规划课题专家库中按学科分类随机抽取,招标课题鉴定专家为5人,委托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鉴定专家为3人。最终成果不符合课题设计的,省社科规划办不予组织鉴定,直接作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鉴定工作实行双向匿名制度,对课题负责人、鉴定专家和鉴定过程严格保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其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鉴定成果中不得透露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课题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阶段性成果的作者、发表刊物及期数等相关情况,不得打听鉴定专家姓名,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省社科规划办可直接撤销该省规划课题,或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该国家基金课题,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建立课题结项提交时间登记制度,接收和送交材料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需修改后复审或二次鉴定的,国家基金课题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年,省规划课题(除自筹经费课题)修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认真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修改后质量没有明显提高的,省社科规划办直接撤销该省规划课题,或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该国家基金课题。
国家基金课题成果需修改后复审或二次鉴定的,省社科规划办约谈课题负责人,反馈相关材料并提出修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社科规划办可直接撤销该省规划课题,或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该国家基金课题,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
(一)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三)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国家基金课题超过规定的延期期限,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第一次鉴定未通过,修改后复审或二次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六)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七)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阶段性研究成果已在全国权威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课题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按季度在《贵州社科信息》和“贵州社科规划网”上对结项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一)研究成果入选全国社科规划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奖励课题组5万元。
(二)国家基金课题成果鉴定获得“优秀”结项等级的,奖励课题组3万元;
(三)国家基金课题成果被登载在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的,奖励课题组1万元。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批准经费填写《项目预算表》,编制开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项目预算表》一经批准,即具有约束力,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项目预算表》合理开支经费。
省规划课题一经立项,原课题申请书和《立项合同》即具有约束力,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原课题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开支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规划课题需课题管理单位先期支付配套经费的,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课题管理单位不支付或少支付的,省社科规划办可限制该单位下一年度省规划课题申报数量。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将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年度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执行经费预算;
(二)是否围绕研究工作使用经费;
(三)是否超额或重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当取得调出、调入单位的同意,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认真审查,不合格者不予组织结项鉴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