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国家重大、国家重点、一般和青年课题、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委托课题(以下简称国家级课题)及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课题(以下简称教育部级课题)成果的最终鉴定工作。
第三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教科规划办)负责所在地区承担的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最终审定。
第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后,全国教科规划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五条 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先提交并通过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核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 国家重大、国家重点、一般和青年课题、委托课题和西部课题的著作成果鉴定时提交书稿和出版合同,鉴定通过后方可公开出版。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将终止课题,追回已拨付的结余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 国家重大、国家重点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 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并至少提交2篇决策咨询报告。
(三) 国家一般课题、西部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 国家青年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五) 委托课题以委托时的成果要求为准。
(六) 后期资助课题应参照立项时《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通过鉴定后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组织出版。
(七) 教育部重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八) 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九) 教育部规划课题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
第八条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独家注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或注明多家资助机构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至少为一篇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条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
第十一条 提交鉴定前须在本单位或本区域举行成果公开报告会,听取同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鉴定均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后期资助课题填写《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成果简介。
第三章 免于鉴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 国家一般和青年课题、西部课题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奖项须为政府所颁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奖项名称应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
(二)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并有唯一明确标识。
(三) 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或国外专业刊物发表;或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唯一明确标识。
第十四条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一般、青年和西部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一般、青年和西部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如被全国教科规划办编发的《教育成果要报》采用并获领导批示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寄送相关证明材料及发表或转载文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第四章 鉴定标准与方式
第十八条 对研究成果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后期资助课题主要审核成果是否参照立项时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鉴定等级为合格。后期资助课题负责人如果对立项时《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学术观点方面的意见,应由课题组提出充分合理的未采纳修改意见的理由,并由鉴定专家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个别确需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鉴定专家资源库,由全国教科规划办从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鉴定专家组织鉴定。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能力强。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对研究成果提出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全国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课题鉴定的等级。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及鉴定等级,全国教科规划办确认后上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同一单位参与同一课题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二十三条 课题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教科规划办专门经费支付(教育部级课题除外)。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3000元从课题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鉴定工作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建立鉴定专家信誉制度,表彰信誉良好专家,及时淘汰信誉不良专家。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可从全国教科规划办网站下载(http://onsgep.moe.edu.cn),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全国教科规划办报送鉴定材料6套。每套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成果附件(书稿及合同、著作、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除著作外,每套鉴定材料须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重新报送鉴定材料6套。
第二十六条 后期资助课题完成后,应填写《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所在省区市教科规划办或教育部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后寄送至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套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2份(A4纸左侧装订),并附2套项目最终成果和2份最终成果简介和1张存有电子版成果及简介的光盘(电子版须为word格式)。
第二十七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即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人寄达的鉴定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八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课题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未通过并在研究期限内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将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终止课题。课题负责人退回已拨付的结余资金,剩余资金不再拨付;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逾期不申请二次鉴定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公示鉴定结果及课题成果,接受社会监督。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请,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结题材料完备并通过鉴定的课题,全国教科规划办向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寄发课题结题证书,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课题在结题鉴定后,应在一年内提交已公开出版的著作,未能按时提交的,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增加1票(80分)的倾斜政策,优先立项。
第三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在课题实施中,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或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课题被终止实施的,退回结余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课题被撤销的,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四条 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结题鉴定材料,省区市教科规划办应按照要求对教育部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严格把关,把关不严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鉴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能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责任单位和委托管理机构,酌情减少申报指标,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科规划办。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