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征管模式下税额变动的说明
全院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有关精神,在预扣预缴征管模式下,因采用累计预扣法,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逐月累计,适用税率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该月预扣预缴税额增加,税后收入(发到个人银行卡的工资收入)也将相应减少。
现就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扣预缴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执行。
(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三、预扣预缴计算案例及特殊说明
(一)预扣预缴计算案例
诸葛老师,2015年入职,2020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5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假设每月收入及扣除情况相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15000-5000-1500-1000)×3%-0=225元;
2月:(15000×2-5000×2-1500×2-1000×2)×3%-0-225 =225元;
以此类推
……
5月:(15000×5-5000×5-1500×5-1000×5)×10%-2520-225-225-225-225=330元
6月: (15000×6-5000×6-1500×6-1000×6)×10%-2520-225-225-225-225-330 =750元
7月:(15000×7-5000×7-1500×7-1000×7)×10%-2520-225-225-225-225-330-750 =750元;
……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15000×12-5000×12-1500×12-1000×12)×10%-2520=6480元。
(二)各月预扣预缴税额可能发生变化
每月税前收入相等的情况下,随着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逐渐累高,一旦出现税率跳档的情形(比如上图中第五个月开始,税档由3%升到10%),每月的预缴税额会出现不一致(由4月份的225元增加到330元),税后收入也会有相应的差别。
(三)年度终了后可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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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附件3: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附件4: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