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试行)
国有资产报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单价500元(含500元)—800元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家具用具。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第五条 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
第六条 不能迁移或因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第七条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明文规定报废的。
第八条 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九条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三章 报废程序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属性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并进行初步鉴定,写出处理意见,(其中: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审核、实验仪器设备须经实践教学中心审核、科研仪器设备须经科研处审核,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或专家对待报废资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单价3000元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30000元、批量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单价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以上资产报废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按规定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报废的资产,电子电器类仪器设备,须统一由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物资环保回收公司进行收购,收购后出具回收凭证。车辆等运输设备须具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等证明。
第十七条 凭物资环保回收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回收凭证等文件材料,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核销。其余资产报废由国资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费用上交财务处。各资产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理报废资产。
第十八条 报废资产报废相关程序手续完毕后,由国资处和财务处核销报废资产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