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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 2017-03-13

国有资产报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单价500元(含500元)—800元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家具用具。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第五条  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

第六条  不能迁移或因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第七条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明文规定报废的。

第八条  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九条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三章  报废程序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属性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并进行初步鉴定,写出处理意见,(其中: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审核、实验仪器设备须经实践教学中心审核、科研仪器设备须经科研处审核,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或专家对待报废资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单价3000元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30000元、批量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单价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以上资产报废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按规定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报废的资产,电子电器类仪器设备,须统一由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物资环保回收公司进行收购,收购后出具回收凭证。车辆等运输设备须具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等证明。

第十七条  凭物资环保回收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回收凭证等文件材料,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核销。其余资产报废由国资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费用上交财务处。各资产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理报废资产。

第十八条  报废资产报废相关程序手续完毕后,由国资处和财务处核销报废资产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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