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bwin必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bwin必赢工会委员会文件
黔商院工发〔2021〕1号
关于印发《bwin必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bwin必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win必赢工会委员会
2021年6月 8 日
bwin必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工总字[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循下列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会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月工资收入的0.5%)。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院行政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学院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的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一是用于支付举办教职工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购置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品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支付授课教师的酬金;三是用于支付优秀学员的奖励费。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一是用于支付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与维修费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二是用于支付教职工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费;三是用于支付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四是工会会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费用。
文体活动购置服装的最高支付标准: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省以上各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文体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上级工会举办的由各基层工会参与的大型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在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三类以下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非工作日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教练、主持人、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对因节假日、周末、晚上等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可以给予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补助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已按规定领取劳务费的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工作日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最高人均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300元/每天;工勤工作人员100元/每天;非工作日举办活动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春秋游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保险费、中介服务费,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的百分之五十。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工会逢年过节及会员生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工会会员普惠卡。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需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个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励的最高标准不超过500元。
(四)其他业务支出
一是用于经学院党委批准评选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二是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三是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在每年11月底前调整结束,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 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工总字[2018]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