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bwin必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bwin必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工作机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学院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黔党发﹝2017﹞13号)及相关党内法规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对高校党建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二次党代会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双一流”发展战略为引领,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从严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学科、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讨论确定学院列入财务预算50万以上(含50万)大额度资金使用。讨论确定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项目5万元以上(含5万)的资金使用。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干部。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加强学院各级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建立逐级上报机制,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的重大事宜报告学院党委,学院重大事宜报告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强化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发挥积极作用。

(七)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研究讨论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并向上级报告。

(九)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第六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委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其他副书记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八条  党委要不断提高领导人才培养工作的水平,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定期研究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人才培养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九条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学院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

(一)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贯彻中央、省委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研究紧急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办公室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并在会前征求院长的意见。凡涉及学院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办理部门应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书面论证材料,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委办公室;其他议题(干部任免、纪律处分议题除外)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将书面材料报送党委办公室;属于行政类议题,同时要先报院长审定后再提交。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作讨论。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一般性议题,提交部门或分管领导应有明确的意见、建议,避免在会议中议而不决、议而不定。

(四)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五)学院党委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六)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讨论决定事项时,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遵循末位表态发言制,在充分听取参会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讨论中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学院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八)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九)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做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十)参加党委会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四章  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召开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学院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抓好学习组织工作,确保学习计划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协助,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学院实际,每年由党委宣传部草拟年度学习计划、季度学习安排。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宣传部提出每次中心组学习时间、内容建议,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宣传部负责修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负责每次集中学习记录,专题发言提纲、论文的收集及提供必要的学习材料,草拟年终学习总结。党委组织部与宣传部一起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档案建设。党委组织部负责学习考勤。

第十四条  党委中心组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学习时,要切实抓好自学,深入调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每次集中学习都要围绕1至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研讨,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中心组要结合学院实际,不断创新和丰富学习方法,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和重点发言,进一步推动中心组学习成果的宣传和运用。

第十五条 根据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中心组成员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年要重点研读1至2本理论著作,撰写学习心得。中心组组长要对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校报要视情况作宣传报道。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中心组成员,事前要向中心组组长请假,事后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自觉尊崇党章,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学院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对照检查学院党委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对照检查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求对照检查的其他情况等,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应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会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学院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由院纪委、党委组织部梳理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并反馈其他党委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他党委委员谈心,沟通思想,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心,增进了解;党委成员也可与分管部门及联系点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委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撰写发言提纲,进行自我剖析,并提出对学院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前15天,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报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并邀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同志到会指导;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及会议记录,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责任分解,由各位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认真研究改进。

第六章  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始终关注全院教职工生的发展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求解决办法,寻求化解矛盾,推动解决问题。在调研中不断深化院情认识,完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把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院领导联系各二级学院、基层党组织制度。党委成员每年到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门、教辅部门、后勤保障部门调研不少于4次。调研要明确主题,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重大问题报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处置。学院党委每年集中听取院领导调研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党委每月听取各部门汇报工作情况1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不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带头深入基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学院的重大决定,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多推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反映学院发展情况的新闻报道。

第七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学院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位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处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党委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委担负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综合运用组织生活制度、巡察制度、约谈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好各项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对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后,各位党委委员应按工作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学院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党委书记及副书记对办理落实工作做出批示要求后,相关党委委员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办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学院党委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各位党委委员要组织、领导、督促分管部门及联系点认真贯彻落实,党办、院办、监察室、人事处组成督查小组,负责督促检查。督查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议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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